消防法规_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_上海天骄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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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 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 50016、GA 654和JGJ 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3.2 消防设施、器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4.1.3 医疗机构应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 1 9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4.1.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4.1.5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应在本机构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4.1.6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7 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4.1.9 应在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1.10 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1.11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50222和GB 20286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4.1.12 医疗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GA 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4.1.13 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GA 587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 503的规定进行。
4.2 消防安全责任
4.2.1 医疗机构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3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4.2.4 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医疗机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2.5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4.2.6 医疗机构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科室的消防设施;
d)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e)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4.2.7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畅通;
e)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f)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8 医疗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确认;一旦确认,应迅速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置于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和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排除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4.2.9 医疗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4.2.10 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2.11 医疗机构的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
b)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c)发生火情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4.3 消防组织
4.3.1 医院、疗养院和卫生院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
4.3.2 医院、疗养院和卫生院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处室或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医疗机构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4.3.3 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4.4 消防安全制度
4.4.1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4.4.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4.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b)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c)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
d)对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4.4.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内容和要求;
b)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c)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和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d)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e)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4.4.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c)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4.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b)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c)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察看和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d)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
e)消防控制值班室应具备GA 767规定的各类资料。
4.4.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规定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c)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应建立档案;
d)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事先经申报批准。
4.4.8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和要求、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b)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
c)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d)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4.4.9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资格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c)定期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d)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的具体要求,应明确不了解易爆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
b)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c)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
4.4.11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及管理部门;
b)规定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的相关要求;
c)规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要求;
d)规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并要求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e)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补充。
4.4.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至少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
b)明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与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c)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d)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4.4.13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定期检修的要求,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b)规定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求和方法;
c)规定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要求和措施;
d)规定对燃气设备实行定期检查的要求和方法,对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4.4.14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消防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b)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c)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处罚。
4.4.15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c)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d)单位应当规定专人统一保管消防档案。
4.5 火灾危险源管理
4.5.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
e)在本标准5.1.1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动用明火。
4.5.2 医疗机构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禁止过负荷运行;
b)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装;
c)在室内使用高温或明火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监护。
4.5.3 医疗机构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
c)使用燃气时应有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d)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4.5.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c)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d)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e)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4.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6.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应急组织及其构成、指挥协调机制;
b)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
c)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d)火警处置程序;
e)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
f)火灾扑救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g)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4.6.2 各职能组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保障通讯联络顺畅;
b)灭火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组织扑救;
c)疏散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快速疏散、逃生,协助行动不便者疏散;
d)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保卫组: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f)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4.6.3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a)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报警人员在报警时应说清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
b)消防安全责任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各职能小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c)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后应关闭空调系统,开启排烟风机,将消防电梯降至首层;进行火灾事故广播,稳定患者和现场人员情绪,引导疏散;
d)灭火组人员带好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
e)保卫组人员应在着火建筑物的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除路障,劝阻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公安消防队到场展开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f)医务人员应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应引导其按确定的路线疏散;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按既定方案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5 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等;
b)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
5.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b)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c)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5.2 门诊部与急诊部
5.2.1 使用乙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5.2.2 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
5.2.3 候诊区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候诊人员宣传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
5.3 手术部及手术室
5.3.1 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5.3.2 在对患者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5.3.3 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
5.3.4 激光等高温仪器应远离易燃物品,并由专业人员负责仪器的维修、保养。
5.3.5 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5.3.6 手术部应与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部的影响。
5.4 病房、重症监护室
5.4.1 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5.4.2 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患者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安全疏散、应急逃生常识。
5.4.3 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5.4.4 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不应靠近窗帘、被褥等可燃物。
5.4.5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5.4.6 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
5.4.7 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5.4.8 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5.4.9 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5.4.10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1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5.5 药品库房、制剂室
5.5.1 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2 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5.5.3 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5.5.4 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5.5.5 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
5.5.6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5.5.7 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5.5.8 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5.5.9 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废弃物。
5.6 实验室
5.6.1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5.6.2 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等爆炸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5.6.3 自燃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不应与其他试剂混放,且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5.6.4 实验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接线、安装。
5.6.5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5.7 供氧站、用氧部位
5.7.1 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7.2 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7.3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5.7.4 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5.7.5 应及时更换氧气瓶,不应在病房内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5.8 锅炉房
5.8.1 应每年检修一次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5.8.2 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
5.8.3 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
5.8.4 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5.8.5 对于燃煤锅炉,应每日清运炉渣到指定地点,并用水浇湿。
5.8.6 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5.9 变配电室
5.9.1 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5.9.2 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5.10 消防控制室
5.10.1 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10.2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0.3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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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4]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 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9]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